稿件来源: 珠江时报
具体案例
A公司是一大型餐饮管理公司,他们发现,B公司在互联网上篡改A公司的网页链接、更改A公司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并盗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菜品在其网站上进行自我宣传,侵犯了A公司的网站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前,A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B公司涉嫌侵权的网站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立即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尽管B公司在法庭上否认对A公司的侵权事实,但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能防止证据的灭失和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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